| 索引号: | /2025-06689 | 分类: | |
| 发文机关: | 道县自然资源局 | 发文日期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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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
一、事项名称: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
二、办理依据:《民法典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
三、行使层级:县级
四、事项类型:行政确认
五、办件类型:承诺件
六、申请主体: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,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。继承、或携法院文书协助执行的可单方申请。
七、受理窗口:道县工业大道新政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窗口
八、实施单位:道县自然资源局
九、适用: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,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:
1.转让、互换、作价出资(入股)、赠与;
2.继承或受遗赠的;
3.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、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;
4.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;
5.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;
6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十、所需材料(视情况提供):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:
a)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,申请人身份证明,不动产权证书;
b) 转让的,提交转让合同;以拍卖形式转让的,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;
c) 互换的,提交互换合同;作价出资(入股)的,提交作价出资(入股)协议;赠与的,提交赠与合同;
d)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、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,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、分立的材料;
e)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,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;共有份额变化的,提交份额转移协议;
f) 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,提交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;
g) 以划拨、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,提交相关批准文件;
h)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、纳税的,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、完税结果材料;
i) 因继承、受遗赠取得的,继承开始后,继承权、遗赠事实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判、调解确定的,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:
1) 申请人身份证明;
2)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;
3) 继承权公证书、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、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;
j)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、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、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,请人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1)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;受遗赠的,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;
2)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: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;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;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;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;死亡公证书;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;
3) 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,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,包括户口簿、婚姻关系材料、收养关系材料、出生医学证明,公安机关、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、人事档案材料,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;
4)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。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,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;
5) 法定继承的,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,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;
6)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,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,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,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;
7) 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,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;
8) 依法应纳税的,提交完税结果材料;
9) 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,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。
十一、办理说明:申请材料齐全、真实。
十二、承诺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
十三、法定时限:30个工作日
十四、是否收费:非住宅类550元/件,符合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的按政策执行
十五、收费依据:湘发改价费(2019)597号
十六、咨询方式和监督方式
咨询电话:0746-5228336
投诉电话:0746-5223455
十七、办理流程:

十八、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
办理时间:法定工作日 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30-5:00
办理地址:道县工业大道新政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窗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