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索引号: | 4311240007/2023-02782 | 分类: | |
| 发文机关: | 道县人社局 | 发文日期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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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,其发生工伤后,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?
答:根据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,各用人单位应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职工发生工伤,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
问: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?
答: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。
问: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的,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?
答: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的,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;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,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。